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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者自续 保之日起)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在同一次 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针对该次住院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 偿,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 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95%进行给付。 (二)若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 偿,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80% 进行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猝死;

 

(十)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 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 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二)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 (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 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三)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 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四)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 患职业病、性病住院;

 

 (十五)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十六) 投保前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发现而合同生效后住院治疗的疾 病。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 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