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两全其美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范围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同一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 起满 365 日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病,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 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33、34 种重 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 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