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 李老师
  • 瑞众人寿
  • 所在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联系方式:4008-454-142
  • 关注我:
    微信
华夏附加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自投保人申请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已交保险 费,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投 保人申请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初次合 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 种或多种,将按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